日本过劳问题研究的思考与借鉴访日本劳动科学(7)
第一,基本人权及劳动法理念的遵守。日本宪法第11条规定保障享有基本的人权。第13条规定个人的尊重、幸福的追求权、对公共福利的协调等。第18条保障脱离奴隶式束缚及苦役的自由。第25条生存权,第26条接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,第27条劳动的权利、义务,第28条劳动者的团结权等都被明确规定。这些条款作为理所当然的约定,但在社会中却还没有被活用,整个国家都疏怠日常的努力。
第二,当作人的劳动条件的配备。这个无需用宪法保障,是像人一样生活的基本要求之一。只要活着,作为有人格的人就理所当然要背负劳动的权利和义务,而存在的劳动条件必须是安全和卫生的。这些条件的配备是提供劳动场所的企业方的责任。如果有不完善的地方,劳资双方要真诚应对,努力改善问题点。在这里,需要劳资双方人性的成熟程度及其充分的发挥。
第三,保障最低限度文化条件的生活。无论是什么样的经济和社会,人都要有一定的营生条件。至于文化的最低限度在哪里,这会随时代的变迁而变化。所谓文化存在的方式应该包括心灵的丰富,协调好衣食住的结构,寡欲而知足。
第四,面向将来的全面人格保障。人类的欲望是没有止境的,要主动地设计未来的人生。对于履行市民义务的人们,法治国家到底能保障生存权利到什么程度?作为人的尊严,到底能被尊重到什么程度?人只要活着就不得不完成纳税、劳动、教育子女的义务等,国家应该采取切实有效的计划和措施来使之实现。如果国民能拥有“将共生作为基本”的一流的品格,那么国家行政者也会成为重视福利的一流的权力行使者,而所有这些都取决于作为主权者的国民的品格。
以上的四个目标是到目前为止日本人自己归纳出来的反省和教训,尽管还属于理念性质,但却是日本社会紧迫而必须实现的重要课题。为了达成这些目标,需要向历史学习,并在日常生活中加深认识和协作,冷静地采取行动。
其实,社会中的每个人都是拥有同等权利和义务的人,也都存在个性上的差异。如果大家能以平等为前提,将视线放平,那么就没有理由不去彼此尊重和配合。希望这些经验可以成为他山之石,那么我也会感到十分高兴。
文章来源:《日本学刊》 网址: http://www.rbxkzz.cn/qikandaodu/2021/0225/463.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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