日本过劳问题研究的思考与借鉴访日本劳动科学(3)
除了上述针对生理负担的调查,对心理负担的把握主要是根据“自觉症状调查”来进行。“疲劳感”主要由以下三个因子构成,即“Ⅰ群:犯困和发倦”、“Ⅱ群:注意集中的困难”和“Ⅲ群:局部的身体不协调感”。这三类自觉症状是根据众多研究者的长期积累进行分类整理完成的,此外,“自觉症状调查”中还加入了作业者对其工作量及其实质内容的主观评断,这是与以劳动生理为对象的物理负荷、生理疲劳现象调查所不同的地方。
从用劳动生理的手法调查劳动条件和现场状况,到用束缚时间周期(周)来追踪劳动内容,其实都与生理领域共通。但之后的调查,就与劳动科学研究者的素质和人性息息相关了。能够深入到现场一线,通过向现场劳动者学习来获取信息、掌握现状并发现问题点,需要有良好的洞察力和分析力。所以,日常的文献检索、基础实验的洞察力和作为人的自我验证,这些都是研究者必不可少的体验。
记者:您在谈话中一直强调“人性”的理念,这是否是当前乃至今后指导日本过劳研究的重要价值观?
肝付邦宪:如前所述,劳动基准法第1条继承了宪法的理念,明确要求尊重人性。对学界而言,就是要彻底履行业界赋予的社会责任,回到劳动基准法的理念,并推动企业将人性的理念植根于管理工作之中。而对于业界来说,至少要实现劳动条件的透明化,也就是劳动条件的提高必须透明化。这是当前劳资双方必须努力解决的紧迫的课题。
当然,劳动者和普通市民也有必要加强对劳动条件的关注。劳动专家的思想以及对业界做法的意见等也都要向普通市民公开。此外,学界要充分履行应有的社会责任,还需要得到政府的支持。只有“社会关心”得到了深化和扩大,才能形成广大市民正确的判断力,才能成为推动国家法制完善和社会进步的客观力量。
过劳问题的管控办法与经验
记者:看到过劳问题的严重性,企业和工会应该做些什么?
肝付邦宪:首先,企业的经营方式必须遵守劳动基准法的规定。在劳动基准法第1章总则“劳动条件的原则”的第1条写到:“劳动条件必须是劳动者作为人(是人,而不是人以外的事)营生而不得不满足的条件”,接下来是“因为这个法律中规定的劳动条件基准是最低的东西,当事者必须致力于这个基准的提高。”接着,在“劳动条件的决定”第2条的①中写到:“劳动条件应该是劳动者和使用者在对等的立场中决定的东西。”同样条款的②中,“劳动者及使用者必须遵守劳动协约、就业规则及劳动契约,忠实地履行各自的义务。”所以,为了企业的持续发展,应该提高劳动条件。
此外,现在日本工会的组织率非常低(已经低于20%),这意味着与企业方对等谈判的能力变弱了。能力的薄弱加之要配合企业方管理的态度,使得工会在防止过劳问题中的作为有限,甚至成了导致过劳的原因。在众多劳动者中,派遣劳动者处于最弱的立场,有时连团结权的行使都很困难。
记者:过劳研究目前在中国才刚刚起步,您认为,日本有哪些经验或是教训值得学习和借鉴?
肝付邦宪:在日本,“行政应是什么样”的问题经常被提出。即使是在成熟社会,也有很多目标需要努力实现。这些目标可归纳如下:
第一,基本人权及劳动法理念的遵守。日本宪法第11条规定保障享有基本的人权。第13条规定个人的尊重、幸福的追求权、对公共福利的协调等。第18条保障脱离奴隶式束缚及苦役的自由。第25条生存权,第26条接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,第27条劳动的权利、义务,第28条劳动者的团结权等都被明确规定。这些条款作为理所当然的约定,但在社会中却还没有被活用,整个国家都疏怠日常的努力。
第二,当作人的劳动条件的配备。这个无需用宪法保障,是像人一样生活的基本要求之一。只要活着,作为有人格的人就理所当然要背负劳动的权利和义务,而存在的劳动条件必须是安全和卫生的。这些条件的配备是提供劳动场所的企业方的责任。如果有不完善的地方,劳资双方要真诚应对,努力改善问题点。在这里,需要劳资双方人性的成熟程度及其充分的发挥。
第三,保障最低限度文化条件的生活。无论是什么样的经济和社会,人都要有一定的营生条件。至于文化的最低限度在哪里,这会随时代的变迁而变化。所谓文化存在的方式应该包括心灵的丰富,协调好衣食住的结构,寡欲而知足。
文章来源:《日本学刊》 网址: http://www.rbxkzz.cn/qikandaodu/2021/0225/463.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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